张黎夏立马就提出了质疑。
在每一次开庭之前,法院都有规定的提交证据期限。
这样法官可以在开庭之前,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有所了解。
虽然不能在庭审对案子做出预断,但较早的提交证据,可以帮助法官对案件有一个整体把握,以便更好的对庭审做出规划和掌控。
如果所有证据都放在庭审时才提交,显然会拖延庭审进程,也不利于法官了解案件的全貌。
因此,任真当庭拿出一组证据的举动,显然是不合规定的。
“审判长,这组证据是在一审庭审结束以后才取得的,更准确的说,是在一审判决生效以后,本次开庭前两天才取得的,因此没能按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任真不慌不忙,声音中满是笃定:
“并且在本次开庭之前,公诉人并未就相关问题提出指控,也就不需要这些证据予以证明。”
“但现在公诉人的问题有所涉及,因此需要补交新的证据。”
三两句之间,锅就甩到了公诉人身上,黄景觉得有些蛋疼。
虽然任真说的句句在理,但他心中很是郁闷。
之前也没人告诉我,今天开庭会针对强奸打正当防卫啊?
听了任真的回答,张黎夏和身边两位法官短暂的开了个小会。
不多时。
“同意辩护人提交新证据,但庭审结束后需要补交一份说明,对当庭提交证据做出解释,并且说清证据来源,审判庭会予以核实。”
张黎夏敲响法槌,做出了决定。
从规定上来说,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但也有例外情形。
概括来讲,就是因客观原因,确实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证据的,可以适当延长。
并且在二审庭审中,对一审庭审结束后发现的新证据,最迟也是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
而任真的解释显然在合理范围内,审判庭也就没有理由拒绝。
“好的,审判长。”
任真将证据交了上去。
“首先是补交的证据一,这是张闻海家附近一家药店的售货记录,从中可以找到,张闻海在案发前几天,曾经凭借医生的处方,在该药店购买了安眠药。”
“张闻海致富宝绑定的是他本人银行卡,从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正是用这张银行卡付了安眠药的钱。”
“证据二是张闻海的银行卡流水,跟药店的记录完全吻合。”
“证据三是U盘里的视频,是从药店柜台处的监控提取出来的,可以用来证明,张闻海在案发前六天,曾经亲自去药店购买了安眠药。”
听到这里,几乎所有人都意识到了什么。
「好家伙,给自己老婆下安眠药?」
「这样一来,温璇对那些赌狗做的事情还真有可能没有一点意识?」
「那也不能吧?第二天起来身体没感觉的?」
「细说感觉,俺不懂!」
「这玩梗就不合适了吧?」
「不过就算张闻海买了安眠药,又怎么证明他给温璇吃了?他可是拿着处方去买的,说明是医生让他去买的,说不定他真的需要吃药呢?」
......
网友想得到的,公诉人和法官当然也想得到。
不过,没等他们发问。
任真的举证,还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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