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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章 卖鸟和卖人

无社会危害性?

吕云文还是第一次听说任真口中的附函,他知道任真不可能在这种事情上说谎,编出一个不存在的东西。

这样说来的话,好像有点道理?

而罗新燕和南书英则显然知道这个附函的存在,颇为赞同的轻轻点头。

任真这话其实是有取巧成分在的,就算是最高院研究室发布的附函,本质上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任真绝对不是唯一一个知道这附函存在的律师,如果附函的内容能够成为判决依据,那么之前肯定会有律师以此来打无罪辩护。

但是很遗憾,在翻遍了近些年所有相关案例之后,任真并没有找到先例。

那么最大的可能就是,没人认为附函能够成为与司法解释对抗的武器。

但没有先例,不代表任真不能在法庭上使用。

虽然此类附函并没有法律效力,但任真非常清楚的是,这样的文件,代表的是这个国家内,站在各个法学领域最前沿的那一批人,对于某些法律问题所展开的最新思考。

或许还不够成熟,或许暂时还没有形成正式的文件,但是这代表了一种方向。

代表了法官这个群体,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最新思考方向。

尤其是像野生动物这种相对来说比较特殊的案件,专门做此类案件的法官,往往会有更多的思考。

附函的内容,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的思考产生影响。

“那么回归到本案中,案涉鹦鹉虽然属于2000年司法解释中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但是目前在我国的数量极其庞大,甚至可以说是百万级、千万级的。

而销售的价格也是比较便宜的,并且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就算是这两种鹦鹉的野生品种,在名录当中的濒危程度,也分别只是无危和近危。”

看审判长似乎有所思考,任真多了些底气,语速也逐渐快了些:

“那换句话来说,这两个品种放在野外来说,就已经是无危和近危了,那么对于人工养殖的这部分来说,数量更大,对于野外种群来说,不具有任何的依赖性可言。

这时候我们还要因为一个司法解释,就把它们强行放到刑法的领域予以保护,是不是有些太牵强了?

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存在极大矛盾的情况下,所以辩护人在此希望,合议庭能够考虑到这个情况。”

听到这里,罗新燕忍不住翻了个白眼。

牵强?

人家那么大一个司法解释,到了你嘴里,怎么就变味了呢?

我当然知道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矛盾,但是这矛盾是我们考虑考虑就能解决的吗?

不过对于任真的观点,她倒是没有什么意见。

本来这就是她思考了很多年的问题,也写过一些文章发表她的观点。

但法律就是法律,只要这个司法解释没有修改,还是得适用的啊。

但这个律师已经提出来了,是不是多少适当考虑一下,不然随后给郭天松判的轻一点?

罗新燕如是想到。

“辩护人说完了吗?”

到了这里,基本也该结束了吧?

今天在法庭上思考的太多,罗新燕已经觉得精神有些疲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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