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松之赋,财之所出也。八口之家耕褥之所入,率以其半输赋,而不足重之以存粮代偿乏今民滋病矣!不有好义之士出而救之,民其能有疗哉?
……昔范文正公置义田以赡族人,至于今为颂。苏松壤地相接,君之斯举,似亦闻公之风而兴起者。至于推族人之爱,以及其疏无其位,而行其志于势为难。当范公之时,不为所兴哉!予方学公而未能重君之能义,遂书其事,刻之于右,与同志者勉焉。(徐阶《少湖文集》卷3《曹氏义田记》)
但需要注意的是:他提倡的“义举”主要是针对他人;而有关徐阶本人从事“义举”的证据在《少湖文集》、《世经堂集》等文献中没有找到。
对比海瑞与徐阶的言论可知,在“表达”层面,双方均认为在灾荒等特殊情况下,地主应该赈济佃户,这应该是双方的共同之处;但不同的地方在于,双方在“实践”层面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徐阶认为“赈济”的方式应该是“放贷”,而海瑞在应天巡抚的时期,认可的最佳方式应该是地主“减租”。
由于徐阶、海瑞之间存在差异,且互不相让(当然里面有经济等方面的考虑),发生互相攻击也就在所难免。当然,这些“攻击”带有“夸大”、“歪曲”的特点,这在研究徐阶案的过程中是需要我们时刻注意的。
是否是因为自身的“滥收词讼”导致“种肥田不如告瘦状”说法的出现呢?
对于指控可能产生的后果,海瑞是非常清楚的,并为此进行了诸多辩护。他举出证据,就是在应天巡抚任之初就发布的告示《示府县严治刁讼》:
抚院海示:照得江南刁讼太甚,本院已约府县无惮烦琐,不为姑息,正欲变刁讼之风为淳睦之俗也。
近见各府县申到招词,往往两可调停,含糊姑息。本院不能备言。大抵状词准行,则便得利。俗有“种肥田不如告瘦状”之说,诚哉言也。乃知刁讼盛行,皆府县官号而召之。至论民情土俗,则又以健讼为说。何故?
为此仰各府县官晓谕各百姓,今后告状须从实致词,不得一语架空,自取重罪。其各官今后断讼,除非己自讼事,迫不得已陷不知者,与之量情议罪。并吏书作害,告及官府,乃官府不能矜束之过。
乡官安静,族人家人作害,其实皆是倚靠乡官名色,不可执以诬告论之。外此绝无相干,生端波及,一一执律拟罪。如仍前两可姑息,如状求追银则曰念彼贫难,姑量追,人命不曾下手,亦招量给埋葬之类者,定以故出入人参论不恕。
从中可知,海瑞发布的这一告示是在徐阶案之前。就常理而言,这也就表明此一说法早己在当地流传。当然关于这一说法的成立还是可以找出不少有力的证据:
屡见乡人来,道公劳瘁之状,窃抱不安,幸嘉兴、常熟两获大捷,灭贼有期,则公之去忧危涉显荣,固亦当在旦夕,殊以为慰也。仆兄弟、父子宦游久矣,族人、家人辈虽屡戒伤之守法,毕竟不知如何?望时加约束,至于诈冒之徒,尤望严禁,非独保全仆辈名节,公之德政亦必无梗焉者,而后能沛然四达也,垂照,垂照。(徐阶《世经堂集》卷23《与方双江》)
……小儿出示公所惠书,似谓仆子弟家人辈颇能守法,但恐士民知公与仆素厚,未以情告,更望详赐体访,如有生事及外人作冒为恶者,统望一赐禁缉,此至爱也。(徐阶《世经堂集》卷23《复周观所》)
展诵来翰,知执事所志卓然,又读别幅,知一洗宿弊,不覃新泽,甚幸,甚幸。……小儿辈不读书,不识事,惟执事教之以义,威之以法,仍疏远之,以豫杜嫌谤,至望此中冬雪、春雨颇各若时,二麦可冀,不知吴下如何有便?幸不惜示慰。(徐阶《世经堂集》卷23《与陈春堂大尹》)
在信中,徐阶一再否认家人不法行为的存在,即使有,也是不法之徒诈冒所致。不管事情“真相”到底如何,但可以肯定的是,当时有关徐阶“族人、家人作害”的传闻流传很广。
进而可以推论出:控告徐阶的诉状在海瑞到来之前就应该一直存在——即告状的情况之出现,并不是只在有灾害的情况下才出现的,正因为如此,徐阶才要和地方官员通信,要求他们从中协调,以“保全仆辈名节”。
只不过是因为地方官的“推诿”而作罢,只有这样才会出现海瑞上引文的说辞:“府县官招呈往往两可调停,诬告拟罪,辄曰‘姑念贫民愚民,改轻拟。’”而且对于当时的海瑞来说,要想提供一些这样的有力证据应该是比较容易的。
面对徐阶一方的攻击,海瑞并没有与之直接针锋相对,而是开辟了“第二战场”。
面对不断发生的水灾,海瑞认为是因为主政官员不作为的缘故,“事起近年以来,水利臣旷职不修,抚按亦不留心,惟此督责”(海瑞《开吴淞江疏》),而要解决此一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开浚吴淞江,排泄洪水,从而达到解除水患的目的。
然而,问题是,海瑞之前任官员是否真的像海瑞所指责的那样“旷职不修”、“不留心”呢?在《世经堂集》中,有徐阶与几位当事人之间的通信,其中就有涉及水利的讨论。其实对于苏松水患,徐阶是有自己的观点的,并曾加以详细论证:
……顷工部以吴中水利移咨左右,此不独事体当然,实以此事非旦夕可了。
况工费所出,取给侵欠,而所谓侵欠者又未必皆已输官。当此凶岁流离、载途劫夺时作,苟无其财而遽欲兴役,郡县承望,横加科差,则反失沃洲公题请之意,而其为民之病、朝廷之忧有不可胜言者,故欲公详议审处为生民造福也,抑有说焉。
凡言水利者,大率二端:蓄与泄是也。而所谓蓄泄有大蓄泄焉,有小蓄泄焉。
大泄者,以海为壑,凿白茅诸港、吴淞诸江,导江湖之水而注之尾间也;大蓄者,去江湖之淤淀,使足以受支河之水也。小泄者,以近田之支河为壑,导田间之水而注之其中也。小蓄者,疏浚支河,使足以受田间之水也。
夫专意于泄,于救潦可矣,即不幸五六月间,复如去岁之不雨,何以济之?不若致力于蓄,则旱既足以救,而潦亦有所容而不为害也。蓄泄之大者,其势用财力必多,未易猝举,今姑治其小,则莫若修筑堤岸,然亦不可概云修筑而已。(徐阶《世经堂集》卷22《与抚院论水利书》)
概括来说,可归为“蓄”与“泄”两种方案。苏松地区出现水灾无外乎两个原因:要么上游洪水流量过大,超过河道的洪水设计流量;要么由于海潮逆向顶托,流速降低,泥沙沉降,造成下游河道的淤积。
而徐阶支持前者——“蓄水”方案,既有经验为依据,也有经济上的考量,更重要的是由于自身的特殊身份,他的观点还影响到了当时的政策制定。
《与抚院论水利书》收信人是吕光洵,当时官职为苏松常镇等府巡按,根据徐阶信中的大致内容,两人来往信中肯定涉及苏松水患的问题,并且吕光洵借此征询徐阶的意见,以便采纳。如果按照徐阶的观点,主政官员确实不需要有多大作为的。
另外对照吕光洵的奏折,可以看出,吕光洵的奏章就是徐阶观点的“翻版”:
一曰广疏浚,以备赌泄……凡冈陇支河湮塞不治者,皆浚使复旧。则上流之地,亦治而旱无所忧矣!此三吴水利之经也。
一曰修堤岸以困横流。……宜令民间每岁农隙,各出其力以治堤岸,岸高则田自固……而冈陇之地,亦因江水稍高,又得亩引以灌溉……
一曰复版闸以防淤。……凡河浦入海之地,皆宜置闸,然后可久而不壅,不独数处为然也。
一曰量缓急,以虑工费。……以后年分,每于农隙,各自募民兴作,至此年二月而罢……
一曰重委任以责成功。……臣愿申明先朝委任周忱事例,特敕抚臣务长久之计,凡一应钱粮、夫役,与疏浚经略之宜,工程缓急之序,听其便宜从事,而责其成功……(《松江府志》卷10《山川志·水利》吕光洵《修水利以保财赋重地疏》)
对于徐阶的这一观点,海瑞其实是故意忽略、不予考虑的,但忽略并不表明就不重视,而是透过一些场合不点名地为自己辩护:
……又勘得内出之水系清流,外入之潮涌带泥土,若内水急则足以冲荡潮泥,免于淤塞。(海瑞《处补练兵银疏》)
很显然这无疑是对徐阶的反驳,即他认为由于苏松洪水频繁,因而是可以保证一定水量,使得“冲荡潮泥,免于淤塞”。这样看来,也难怪海瑞对于徐阶以及前任的做法不满意:
夫事贵善始,尤当善终,若使先年时加修浚,吴淞岂至淤塞?
自臣到任之后,查得水利官皆分管别事、别差委,问之水年,茫然无知。水利之事,与己若不关涉。上司不以为旷官,本官不以为失职。水利不兴,其所由来久矣。
伏望皇上敦下该部,凡河道堤岸塘浦等处,着令时加修理。抚按以此殿最该府,部院以此殿最抚按,庶乎旱涝有备,年谷丰登,民获秋收之利,而国计亦有攸赖矣。(海瑞《处补练兵银疏》)
可以说。双方的主张应该说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徐阶的方案更有可取之处。因为当时的技术手段不能很好地解决海潮顶托问题,这也是导致河道屡开屡湮的原因所在。显然,海瑞指责地方官员是“旷职不修”,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
综上可知,首先,海瑞和徐阶在地主赈济佃户的问题上:就“表达”层面而言,双方没有本质区别,均认同之;但在“实践”层面,却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徐阶认为“赈济”的方式应该是“放贷”;海瑞的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转变。具体而言,在淳安知县期间,他认为可以通过“典借银谷”的方式,但不许“多取利息”但特别提倡“不取其利,亦不取其本而直与之者”的“义举”。在应天巡抚时期,观点发生转变,他认可的方式是地主应该实行“减租”的措施。
其次,如果上述对海瑞的分析成立的话,对于海瑞而言,由于处于江南土地开发的初期阶段,徐阶其实就是一个“不劳而获”的典型。因为在这个阶段,徐阶不需要有任何形式的付出(如果一定说徐阶有投入的话,那只能体现在允许佃户在“自己拥有的土地”耕作),就能获得收入;即使仅仅涉及“投献”,同样也可归入“不劳而获”——这是海瑞在考虑第二种解决方案时的出发点。
因此,我们就能明白海瑞对徐阶的不满,并非因为他的“仇富”心理,而是其“致富方式”的不满。而历史上对海瑞本人道德品质的“批判”,恐怕另有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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