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8章:无形增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2 / 2)御水寒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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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返还的范围,有善意受益人(不知道)、恶意受益人(明知故犯)和第三人的返还(就是第三人)。

讲完了不当得利,接下来就是无因管理。

先不讲概念,概念这个东西,我很不喜欢,太咬文嚼字了,我举例说明。

打个比方。

一天,你在公园里散步,看到一只小狗走失了,你看狗狗很可怜,也没有看到人来,于是你就带回家照顾了几天。

而你的这个行为就是无因管理(管了你没有义务要管的事情)。

狗主人没有委托你照顾小狗,你也不是动物监管部门,是没有法定的义务来照顾狗。

后来,狗的主人找到了你,你有权要求他,支付狗狗在你家的这些所用的费用。比如什么狗的粮食钱,洗澡钱等等。

所以,无因管理的概念,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也就是你),该狗主人称为本人。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而它成立的条件,从上面结合,可以得出。

第一个,管理了别人的事务(他人事务);

第二个,有为他人利益的事情(就是怕狗冻死了,帮他就是利自己);

第三个,无法律上的原因。

至于,无因管理之债呢?

也就是你与狗主人,之间,发生了债权债务的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你是管理人,有适当管理(狗)的义务;

并找到主人(通知他本人);

继续管理(照顾狗);

报告计算(计算自己这些天,照顾狗用了多少钱)。

所以,你作为管理人,有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照顾狗的钱)。可是,你突然被狗咬了,那么产生的治疗费用,就可以向狗主人(本人)请求损害赔偿。(就如同,你帮人救火,烧伤了自己,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是,如果你照顾狗,却不想养了,把它扔外面不管了,不适当履行义务,让狗给冻死了。

那么不但得不到钱,还要赔偿狗主人钱。

而这,也就是无因管理的全部内容。

今天一章,到这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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