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27章:慎重再慎重啊!(婚姻法)(2 / 2)御水寒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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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些都是《婚姻法》上的条文。

我们只要知道,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就应准予离婚。

离婚后,有三个,一个是财产处理;一个是债务清偿;一个是子女抚养。

财产的处理,其实简单说来,就是婚前没做书面约定,那就是平均分配(因为是夫妻双方存续期间)。

不过,在离婚的时候,总涉及到房子的问题。

婚前是谁就是谁,就不是双方共同财产;

是婚后,那就是共同财产。

但是我总觉得,和之前的共有关系有关!其实,财产的处理,是一个极其麻烦的东西。

可透过现象看本质,也是可以看懂的。

打个比方:

婚后,父母双方各自出资给子女买了一套房,未约定归属(搞不懂为什么不约定,人情?好吧,你赢了。)而男方与一朋友商议,成立公司,并以个人名义办理过户登记,以300万作为出资给了不知情的公司(其实就拿房屋抵押出资)。如何解?

其实,透过现象看本质。

最开始是谁给的钱?(双方父母,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资买了房)

该归谁?(双方按份共有,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男方并没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看清楚谁给钱!怎么给的!就知道该归谁了。

而在离婚中,有一个很常见的例子。

叫,假离婚,规避债务清偿。

打个比方。

一对夫妻结婚,开了一家公司,但是背上了债务,这时候,男方把资产全部无偿给了女方,自己净身出户,一个人承担了债务。但是,你们觉得,这合理吗?如何解?

其实,这种套路真的有!

不过,你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他知道并提起诉讼,提供材料,那么就会宣告离婚财产处理条款无效。

至于对子女的抚养,是义务,就算离婚,也要承担一定(记住,是一定的)的生活费费用。

你有看望权,但是不得对子女造成身心健康的损害,否则会中止探望。(损害就会中止)

至于离婚救济。

也不难理解,就是一方经济能力不行,可以要求一方,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而损害赔偿,是重婚;与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就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精神损失费有可能就是这么来的......)

讲完前面两个,我就已经感觉炸了,怎么这么多?

结婚这么简单,离婚怎么那么难?

我要哭了。(请慎重选择,然后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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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两个内容,我就挑重点讲述一下,都超过2000字了,这也太长了吧。

夫妻关系!

重要的一个,就是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其实也很好理解。

结婚前的钱,是你的,就是你的。

但是,一旦钱是在结婚进入了口袋里,那么就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不过,有一个约定夫妻财产制,是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财产归属处分达成协议,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啊,人性化啊!请一定要记得!先前不商量好,时候闹矛盾分家扯皮,真的很无语)

矛盾,是产生分歧的根本;意见都无法达成统一,还是不要结婚好。(你咋那么嘴贱呢?作者!)

父母子女的关系中,有一个收养和亲子关系的确定。

亲子鉴定不难理解。

而收养呢?

就是没有子女;有抚养能力;没有不应当疾病;年满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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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了什么呢?

个人感觉啊,结婚不难,离婚难。似乎告诉了我们,慎重对待婚姻。否则为什么结婚那么简单,就一点东西;离婚的内容比结婚多了不止两页。

至于财产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一个临界点的问题(达到了就是,没达到,不好意思)。

最开始是谁出的钱,就是谁的,总不能我买的西瓜,我没权利吃,别人有权利吃?这什么逻辑?

(祝各位观看了的读者,新年快乐,平平安安。)

(祝各位法考备考生,今年通过法考。)

包括我!哈哈!

Yes!

来年见了。

为啥最后一天是讲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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