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法明文规定不处罚”。
什么意思呢?
就是法律上,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这个行为是犯罪的,就是不是罪,也不会处罚。
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法律会做出各种解释(立法理解、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来完善修正,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来钻空子,逃避罪责。
第二个,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第三个,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实就是,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及其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
量刑与定罪,是同等地位,该是什么就是什么。
(不可能我偷了一只鸡,要判我一年吧?)
在行刑上,会合理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比如,监狱里表现好,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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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适用范围】
刑法存在一个时间上的效力于空间上的效力。
如何理解呢?
第一个,时间上。
犯了罪,什么时候生效,什么时候法律效力终止(失效)。
(也就是,什么时候被关进去,什么时候可以出来)
还有一个,就是溯及力。
怎么理解这个东西呢?
(刑法上的溯及力,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不能以明天的法,来要求你今天的行为)
法律上: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就是适用,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第二个,空间上。
对国内犯,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对国外犯,就有好几种。
一是中国公民在外犯罪;二是外国人在国外危害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权益;三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存在一个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原则)
(换种方式来理解:对应本国公民在外、对应外国人在外侵害本国、对应国际公约)
最后是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是什么呢?
其实就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就算外国经过了审判,我们还是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进行追究。(想跑?没那么容易!!)
但是,已经受到了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
刑法讲究一个,是什么就是什么,不能类推,也不能单纯你说犯罪就犯罪。
但是,犯了罪,那你就不要想跑了,跑到哪里都一样。
国内有法,国外也有法啊,国内对国外也有法。
(已经开始学习刑法了,想想,过得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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