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意味着,上一章的主刑,要开始在身上应验了)
——这叫自首。
如果,你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了重要线索,帮助侦破了案件。
那么,就是古时候说的那种,戴罪立功。
——这叫立功。
这三个,为什么要先讲?
其实,是因为好讲,不好讲的,留后面......
不好讲第一个:累犯。
上一章就提到了累犯,那种执行完毕、赦免后,又特么犯罪的那种。
还记得提过一嘴的,拘役不属于累犯,有期徒刑以上,都是故意而为,才存在累犯效果。
(5年之内,再犯,就是累犯)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年龄。
前者未满18周岁,后者满了18周岁,不成立累犯效果。
(或者都不满18周岁)
学到这里,是不是对于犯罪量刑的情节,有了一点大致的了解?
这些,是具体的情节,那么大而泛的情节呢?
其实也很简单。
就是: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条件、对象、结果、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后态度。
(我看完这里,我就在想!这要是个表演专家,那不得无敌啊!)
不过,量刑,还是根据情节,看到底是重判,还是轻判。
这里,律师用处就大了。
难怪我爸说,刑事案件,一件案子,一般情况都是万起步......(不过会分阶段,有些并不是,之后会讲)
有兴趣,你们倒是可以去查一下曾经周永K的辩护律师。
(又扯多了,扯扯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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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量刑制度】
只有两个制度,一个是数罪并罚,还有一个是缓刑。
(不是死刑的那个缓期执行)
第一,数罪并罚。
简单的说,就是人民法院对该人定罪量刑,然后一起罚。
而这个制度的原则,其实就是。
第一,管制、拘役或有期自由刑,采用限制加重。
(重点加重,还加一块吧)
第二,死刑或无期徒刑,吸收原则。
(都没什么区别了,就只选一个吧)
第三,附加刑,并科原则。
(其实,就是绝对相加,1+1=2)
不过,要是发现隐藏罪行!
(还有隐藏罪行?)
我告诉你,还真的有这种情况!
判决宣布前后,都有可能发现新的罪行,犯罪人可不一定真的那么老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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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缓刑。
(看着字数越来越接近2000字,我感觉又写多了)
简单的概括这个内容吧。
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的、无再犯可能性的、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能够重新开始生活的。
简而言之,就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判决的刑罚。
(暂缓刑罚的执行)
不过,要是在这个考察期间,不老实。
(哼哼哼哼,那就不好意思了)
——冷——
(作者:太阳出来了是没错,但是为什么晚上还是这么冷!谁能够将,天上的月亮,变成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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