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8章:国家承担(国家赔偿概述)(2 / 2)御水寒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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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修订,修正的内容与2010年12月1日实施。

——原则——

确认了不溯及既往原则,力求更好地保护好受害人的权益,注重对受害人受损的合法权益予以赔偿。

——能否适用的问题——

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适用;(我在想,现在9102年了,应该......)

侵权行为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依法确认的,适用;

——新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前,适用旧法;

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持续发生到这个时间以后的,适用新法;

以后的以后,适用新法......

(新法中,凡符合适用新法的案件,不存在确认程序问题)

——分割线——

【第三个:国家赔偿构成要件】

什么是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呢?

一共有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国家才会承担赔偿责任,缺少任何一个都不会。

(书上写说是五个,但是实际列出来我看的又只有四个......最后做一下总结吧!)

——第一个:主体要件——

国家对哪些个侵权行为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有:

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内勤、服务人员不算)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里以前已经讲过了,内容前后都是有联系的)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二个:行为要件——

国家对侵权主体(上面五个)实施的何种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里就要提到一词:执行职务。

司法上的解释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有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也有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到底哪个是?)

请记住一点,国家赔偿是建立在违法行为上,如果是合法行为,那就是国家补偿。是否利益职权、时空内(公务时间和公务地点,跳出去就不是)、名义(有无公务人员着装,还是个人名义?)、目的(到底是法定和义务还是个人利益)。

其实,我相信大家对于这个还是很好理解的,只是需要适当的法律加以确定。

——第三个:损害结果要件——

所谓损害,是指对财产和人身造成的不利。

范围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只赔偿直接损害,间接不赔偿。

损害的对象,首先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国家队受害人是否承担特定的义务;

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缺乏因果的事实:受害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第三者的介入。

——第四个:法律要件——

必须是有法律规定的,才赔偿,无法律规定的不赔偿。

——分割线——

以上可以概括为:损害必须是国家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像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

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完——

(作者:写是一回事,做是一回事,看又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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