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47章棘手的案子(2 / 2)在海的那一边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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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欣玥匆匆吃完午饭就联系到这位叫王晓燕的女客户。

王晓燕四十多岁,是一名银行职员,十年前离婚后就没有再婚,带着十二岁的儿子独自生活。

她前夫在跟她离婚后的第二年就再婚,但却一直没有孩子,所以她前夫就反悔想把儿子的抚养权要回来,王晓燕却死活不愿意,孩子是她的命根子,是她的希望,这十年来都是孩子支撑她走过来的。

骆欣玥去找到她的父母和领导了解她的情况。

这是她收集证据材料最关键的一步,她始终认为旁观者清,旁观者的证词不会影响她对整个案子的判断。

王晓燕的妈妈哭着对骆欣玥说:“晓燕因为生浩浩时顺便做了个切割子宫肌瘤的手术伤到子宫啥的,没有了生育能力,所以离婚时她才争取要浩浩的抚养权,而且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嫁人,这个时候李家想把孩子抢回去,岂不是要她的命吗?”

骆欣玥还向王晓燕的父母和街坊邻居证实了一个重要的证据,王晓燕的前夫李旋有家暴和嗜酒如命的恶习,这点是不利于抚养孩子的。

骆欣玥就打算抓住这个软肋去展开调查收集更多证据。

不过如果能让王晓燕的前夫李旋撤诉是最好的结果。

于是她便让王晓燕约李旋出来和谈。

李旋如约来了,骆欣玥把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首要条件念给他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是: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李旋黑沉着脸说:“我现在工作稳定,父母健在,又没有其他子女,孩子由我抚养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

骆欣玥直视着他的眼睛厉声说道:“先不说孩子不愿意跟你生活了,就说你家暴和酗酒的行为这一点就适合抚养孩子。”

李旋突然暴跳起来指着骆欣玥的鼻子骂:“你懂个屁,我的律师都说我完全具有变更抚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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