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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RB,有一部法律叫做《卖春防止法》,其中对何为“卖春”作了详细解释。

卖春:接受等价报酬,或者在某种约定的情况下,和不固定的人发生关系。

既然是《卖春防止法》,那自然是为了防范卖春行为发生的法律,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被禁止的。

从定义中,我们了解到了2个要素:1,报酬;2,发生关系。

也就是说,我们中国人一般理解中的风俗业或者红灯区里该发生的行为,在RB法律中是违法的。

既然全套服务是违法的,那半套呢?那其他与“性”沾边的服务呢?

我们再来看一部RB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名字有点长,日语是《風俗営業等の規制及び業務の適正化等に関する法律》,简单意译成汉语就是,有关风俗业中的营业等限制和业务解释说明的法律。

其中,对在RB提供***的女性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

定义中说的非常暧昧,称之为是为了满足异性的性好奇心而提供的服务。

在RB的司法解释中,其实和《卖春防止法》是一致的,就是不允许提供全套服务,只要没有最后的本番行为,都属于法律允许范围之内。

搞清楚了这点,我们再来看下RB风俗业的构成模式。

RB的夜生活是非常丰富的。

在RB全国几个著名的繁华区,很多店都是通宵营业的,凌晨12点,繁华区的街上却人满为患的场景早已屡见不鲜。大家来RB旅游时经常看到的一些有女孩子纯陪聊天的酒吧、还有可以触摸女孩的酒吧,其实都不在RB的风俗业范围内,这只是夜晚的一点消遣而已。

真正的RB风俗业,其实就是大体三类,提供半套的店,专门提供上门服务的半套出张派遣店,还有可以提供全套服务的店,也就是很多人知道的RB泡泡浴。

从上面的介绍中,大家已经知道了,半套店是合法的,是受RB法律保护的。但可以提供全套服务的RB泡泡浴就是违法的了。

但现实情况是,RB的泡泡浴店都经营得好好的,根本没有被RB警察查封。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还是那句话,有政策就有对策,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灰色。

RB泡泡浴店,,采取掩耳盗铃式的“眼不见即为不知道”的策略。

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

泡泡浴作为店方只提供了洗澡设施,里面的女孩是帮客人洗澡的,店家收取的是入浴料,也就是洗澡费。

至于在里面客人与女孩之间会发生什么,店方看不到,也不想知道。如果真的发生了关系,那也只能是客人在洗澡过程中,与女孩互相之间有了好感,是“自由恋爱”模式下自然而然发生的关系,与买卖生意无关。

当然,这只是店方万一发生什么事情时的借口说辞而已。

实际情况就是,店家组织女孩进行全套服务。甚至于现在很多泡泡浴店也是直接收取全部的费用,而不是传说中的入浴费那一部分给店家,剩下的一部分费用交给女孩。

那问题来了,这种掩耳盗铃般的逻辑模式,为什么RB警察不取缔呢?

RB警察,也有自己的一套逻辑。

上文中,我们提到了,在RB,构成卖春的两大要素是钱和发生关系。而这两大要素,警察说很难掌握,也很难取证,需要花费的时间很长。

逻辑上,其实很好理解。

怎么证明客人和女孩之间有过金钱交易?又怎么证明客人和女孩之间发生了关系?OK,即使这两件事情都可以证明,那怎么证明这个钱就是付的发生关系的费用?也有可能是客人与女孩互相喜欢,自然而然发生的关系,两个人都不承认发生了交易,警察能怎么办?

是不是感觉还真有几分道理?

于是乎,RB警察和泡泡浴店家之间也形成了一种默契,形成了一种生态平衡:

只要店里没有发生吵架斗殴杀人等案件,只要没人举报,警察绝对不会主动进入泡泡浴店;而泡泡浴店家也在“眼不见即为不知道”的逻辑中,安心赚着大把大把的日元。反正即使警察进来,也无法取证,更何况,RB警察也不会主动进来突击检查。

RB警察心里也明白,毕竟,泡泡浴店也是合法纳税的。

就这样,RB的泡泡浴在RB法律的边缘摩擦摩擦再摩擦,形成了RB又一大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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