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3章:从生到死(自然人)(2 / 2)御水寒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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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户籍和身份证,就更容易理解了。

而下面就是监护,凭我多年的知识,很快就知道了,监护,监督和保护!

不过一看,才知道,有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

而法定监护,就是遗嘱,协议,指定;意定就是委托。

都既然有了监护这个法律名词,那么监护人,也应当出现了。

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称之监护人,监护人也要负责,不然监护人的资格还可能被撤销。

大体的认为,就是保护,尊重,保护,尊重,不管是对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

不过,监护人要是没有履行这些职责,对被监护人造成了影响就会被撤销。

可是监护,也有一个时间啊,不可能我一监护就是二十年吧,那还得了。

所以,法律上对于这个有规定,被监护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让我想到了刚刚看的,的确是前后呼应。

监护人没有监护的能力了,就监护不了了,这又和上面相对应,至于为什么没有能力了,就是没尽责。

至于第三个,监护人死了,被监护人死了,那就终止了。

至于最后一个,说的是其他,我估计,这个其他应该是包含了所有。

第四节,失踪与死亡。

这个,不禁让我想到了那些失踪的人,和下落不明的人。

失踪也是有条件的,并不是说,小明失踪了,他就真的失踪了。

必须是开始到两年后,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而死亡呢?

也跟失踪有一定的相同点,时间,人,地点。不过,时间有点不同,死亡是4年,特殊为2年,什么是特殊呢?应该不难猜到。

最后,利害人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而死亡的撤销,却让我想到了那种恩怨情仇,不过,只要人出现,就能撤销。

要说,失踪和死亡有什么关系呢?两者并没有关系,符合什么就是什么,失踪并不是死亡的前提条件。

至于最后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就是个体与一个团体的区别。

一个人经营,一个人登记,一个人承担责任;

团体经营,团体不要登记,团体里面的人,都要承担责任。

这样写下来,感觉并不是很难。

自然人讲了什么?

就是我们人生而享有权利,死了没有权利。

生到一定时候,才有权利,要是失踪了,死亡了权利就消失了。所以,为了确保我们能够健康成长,不丢了,就有了监护人这一个意义上的职位。

至于我们成年了,想干事业了,就有一个人干和一堆人干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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