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1章:他的还是他的(用益物权)(1 / 2)御水寒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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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天,可以说,已经很习惯这种方式了,很无聊的方式,很无聊的看书,至少,还有一点点的灵感没有湮灭,还有一点点的音乐,让我的灵魂变得安静,可以沉下心,去看书。

说实话,我得再次多亏了那位,明白立法缘由,法律根据,基本对于这个东西就熟了,看一眼就能够知道是什么,让我这个非法专业的学生如醍醐灌顶,正因为有了别人的分享,别人的指点一二,让我觉得,这个世界也还是充满爱,充满希望的,而不是那么枯燥,唯物主义至上。但是,我知道这些有一个前提,就是学习的世界里,是分享至上,乐趣至上。

第十章,用益物权。

之前的章节中有提到过,用益物权,当时候只是做了简单的理解,也就是别人的东西,我在用。

而这里,却对于用益物权做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同时也告诉了我,每一个法律名词,背后都掩藏了许许多多的法律缘由和法律依据。

用益物权的名词,只是冰山一角,让我知道了什么是冰山,但是我得看清楚冰山下的奇幻世界。

用益物权,在法律上的解释是这样,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这是一个总得概括,而其下,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一共四个。

看完土地承包经营权,大体明白了两个东西,一个是发包人,一个承包人。

发包人不难理解,但是各地的发包人不同,但他们的性质是相同的,他们都是向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数额,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但是不得随意干涉,承包期间内,不能收回承包地等。

而承包人,要么是个人要么是单位。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草原,荒地,水面的权利,可以种植、牧业、渔业等。

而如何取得呢?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为创设和转移,也就是通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取得经营权,要么就是转让等;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就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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