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3章:主观与客观(犯罪构成)(1 / 2)御水寒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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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现在开始今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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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作者,为啥今天不皮了?)

(作者:你等会就知道我为什么不想皮了!)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这个术语,其实在中国刑事法律中根本不存在。

这么说,只是为了好理解。(哈哈)

其实就是,具备了哪些,就能够犯罪就构成了?

(要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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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概述】

要件呢,暂时不讲,先讲一个内容,一段话概括这四页内容。

犯罪构成,存在法定性,有主观与客观的存在,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从不同角度分类,又能分为多种。

基本与修正;(故意杀人与故意杀人未遂)

完结与待补充;(完整规定与需要司法机关补充)

单一与复杂。(单一客体、行为等与多个)

最后就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第一个,客观与主观;

(外面因素与内心因素)

第二个,记述与规范;

(只需要法官认识活动与法官规范、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

第三个,积极与消极;

第四个,共同与非共同;

第五个,成文与不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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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犯罪客体】

法律上: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简单的说,就是侵犯的对象。(你要对谁干什么?)

所以,分为三个。

一般客体:最大范围(比如: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

同类客体:中等范围(比如:民主权利罪)

直接客体:最小范围(比如:故意伤害罪)

打个比方:理科——化学——化学方程式。(包含包含再包含)

因为一般的都是,按直接客体,很小的范围,具体到什么什么罪。你不可能说,我侵害整个社会,那怎么判啊?

所以,才对于直接客体进行确定具体的犯罪。

都是通过刑法条文,对直接客体进行确定。

要么是有明确的规定;要么是有行为特征;要么是有结果特征;要么是有行为对象;要么是犯罪所违反的法律规定;要么是犯罪孳生之物、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的性质。(最后一个,请联系书本或搜索百度)

最后,简单解释一下,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打个比方:张三用刀故意砍伤了李四。

犯罪对象是李四;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应该看得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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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犯罪客观要件】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

要件呢,有四个点。

第一个,危害行为。

有两种。

一种是作为;(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故意杀人罪)

一种是不作为。(能够帮,却不帮)

之前就举例了一个:离婚诉讼期间,妻子掉水里,丈夫以为无关,错误认识,不救最后致使妻子死亡,被判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个,危害结果。

如何理解呢?

其实就是这个行为,造成了最后的结果,应该换个词,用影响来说明。(蝴蝶效应)

(因果、侵害、现实、多样性)

危害结果,是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

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第三个,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就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这里,公共场所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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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刑法的因果关系。(重点)

重点讲一下因果认定,与前面的危害结果有关。

可是,这个因果的关系的认定,一直都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

所以,简单概括几个特点。

第一个,原因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发生的实在性可能存在;

(就是行为有达到最后的那个力度,比如:我摸了一下你,你不可能就死了吧?)

第二个,有结果,已经合乎规律地引发了某一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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