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你倒下了,是因为我拿了板砖拍了你的头,你开始失去意识了)
第三个,因果关系,只能是一定情况下的因果关系。
(就是我打了你,你当时候没事,半个月后,你出现了状况,这就不存在了)
然后是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上面有一个离婚的例子。
最后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肯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行为人有罪。
(因果关系的认定,确定了罪的出现。有因必然有果,但是这个果,是不是你这颗树上结的,就需要认定。不可能梨树之上,结了苹果吧!不是我干的,为什么要我承担刑事责任?还是一个临界点的问题,因到底是归谁?对于这个认定的话,需要多参考资料,我这里还讲得过于简单了,反正今天头疼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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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犯罪主体】
其实,就是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区别,这里只讲了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一个,就是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出于主观意识等故意杀人,放火等,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个,不禁想到了我们湖南那个吓人的40天三起未成年,当时候我正在学习民法,我就想,这未成年!!!我在干啥?14周岁,刑事责任临界点。)
可是,他杀了人,他这一生还能怎么样?
对于刑事辩护,我爸也辩护过几起,行政也是,大多都是与民法或者商法相关,而我看刑法的时候,感觉整个人都有些怪怪的。
第二个,就是刑事责任能力。
其实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能够有辨认的能力与控制的能力。
之前讲的责任年龄就与这里相关。
而对于认定:一般采用医学和心理学,精神是否正常。但是,只要是没有丧失辨认能力,什么喝酒误事,都会负刑事责任。
最后,存在一个特殊身份人。
(你可以理解为,他的身份不是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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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犯罪主观要件】
这就涉及到一个内心问题和心理态度的范畴了。
人的主观意识,才是影响行为产生,最后造成犯罪结果的原因。
你没那个想法,也就不会有行动产生。
可是行为产生后,也会存在一个认识错误。
所以这里,分为了故意和过失。
如何理解呢?
第一个,故意。
就是明知故犯。
它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是表里如一了。
(所以,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而对于故意的认定呢?
要与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分。(正当防卫,就是生活上的故意。别人都要砍我了,我还等死啊!这不是故意!)
“故意”绝对不是单纯的,有意而为之,明知不可为,还去做了,是绝对主观的意识影响。
可是,行为产生后,事实的认识也会存在错误啊。
比如:打击错误。
(甲本欲枪杀乙,但是没想到射偏了,把旁边的丙打是了。)
还有对象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都是搞错了情况。
这是具体的,还有一种就是抽象的。
你想啊,都是抽象了,会出现什么情况?
(打个比方:补兵,把敌方英雄当炮车补了,一看,一个炮车怎么值300?)
其实就是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搞错了人。
第二个,过失。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该不难理解。
对于过失的认定,就是看情况而言了。
(应该分得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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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其他问题。
第一个,无过失事件。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二个,犯罪的动机、目的。
电视剧里都会提到一个犯罪的动机是什么?
其实就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比如:被人骂了,被人打了,内心产生了想法。)
而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他被人打了,他产生了报复,他要十倍偿还于他,目的就是十倍的伤害。)
犯罪目的既可以影响量刑,还可以影响定罪;
而犯罪的动机,主要是影响量刑。
虽然都是通过行为人危害行为表现出现的心理活动,但是,犯罪目的是绝对产生在犯罪动机之后的。
同一性质,犯罪目的可以能一样,但是犯罪动机不一样;
不同性质,犯罪目的不一样,但犯罪动机可能相同。
(现在晓得我为啥不想皮了吧?)
“我哪里还有力气皮!”
“今天看完这个,简单总结分析出来,脑袋都要炸了。”
——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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