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我又发现了一个问题。
不知道你们有没有存在过这样一个问题!
就是面对陌生人说话的时候,会产生一种紧张压不下去的感觉,但是,随着谈话时间的推移,又慢慢消失。
我在想,律师,一般面见的肯定是陌生人,他委托你。(或者找你)
你肯定得听,然后做出分析。
(如果还因此说不出话,那就炸了)
这里,肯定就会遇到一个语言组织逻辑的问题。
(不知道该说什么了)
这不禁让我想到了第一次面试的时候。
(很紧张,腿有节奏的抖了起来,面试官都笑了)
真的要做律师。
(是指先入门做小白,老白就算了)
肯定会存在这个问题。
(当然,也许会有那么天生无敌的人也说不定!我也是小白)
怎么解决呢?
(个人经验就是不停的说,变成了一种习惯,这种感觉就会慢慢覆盖掉。)
就像我们当初上台发言,看着底下一群人,总是会忍不住害怕。
可是为什么老师不会呢?
(时间上的累积,形成了ta讲一个东西,能够有头有尾,有高有低,有理有据)
所以,这种感觉也就被个人能力所取代。
(我感觉我写的每一章,就像发言稿,我每天能够像老师一样读出来,并记住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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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之后会存在很多章,都是有关于破坏经济秩序的。
所以!
开始今天的内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这个是什么?
其实,就犯罪获取不正当利益。
今天的内容,是这个。
【刑法——第十七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其实,我们一看题目就知道是什么!
废话,都是老白了,一眼就知道了。
所以,我也没打算说很多,毕竟,能够有心思看到这一章的人!(给你点个赞)
它,既然归为破坏经济秩序,那么肯定,核心就是如此。
第一个是生产;
第二个是销售。
其实,也就是一个产,一个销,都别想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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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重点是什么呢?
(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不好意思,那就是这个罪了。
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管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是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
主观:故意而为。
(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50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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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生产、销售假药罪】
那么更简单了,就是表面的意思,还要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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