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25章:人身民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上(1 / 2)御水寒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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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我发现,我又在东扯西扯,没有稳住心态。

其实,应该好好做好一件事。(法律)

有了空余的时间,再去写另外一本。(灵异)

这样,一个没搞好,另一个又没搞好,最后两个都没搞好,自己把自己逼到了死路上,那才是真正的悲哀。

这一年,应该是我认认真真去学习法律,学好逻辑,熟练语言组织能力的一年,看起来是那么的遥不可及,还总担心走不到那一天。

我也不知道究竟是什么支持我走到现在,也许是那所谓的人生价值。

不过,少想才是王道!

多做,也就不会产生那么多的凭空臆想。

(今天就不讲小故事了,内容实在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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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上半部分)】

昨天,我是提了一嘴,说内容过多。

今天我看了后,一点也没错,几乎每个都是重点,差点没把我搞趴下!

鉴于有三十三罪,所以,我还是分为两拨进行,今天讲前半部分,明天讲后半部分。

看完后,我真的是想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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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故意杀人罪】

我们经常会破案电视剧里看到这个,某某某故意杀了谁,然后逃了,警方在搜寻,寻找证据破案。

故意杀人,看起来很浅显易懂,也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因为生命权是从出生就无形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故意杀人,就是非法)

有目的,有动机,已满14周岁。

可是,在某些情况下,感觉不是故意杀人,但实际上,却是故意杀人。

打个比方:安乐死;

看到这里,是不是很疑惑?我在帮别人解脱,让他少受罪过,怎么就成故意杀人了?

(你仔细想一想就会知道,电影《无名之辈》里有一个情节就是)

还有:“大义灭亲”;

(家法没有国法大)

还有:自杀有关。

在法律上,有这样一种情况,两人相约而死,殉情?

如果两个人都死了,自然也就什么都没有;可是,如果对方怕疼,要你一刀解决了,但是你杀了他,自己又不想死了,那就是故意杀人。

这个事情,还真的有过。

有一对情侣就是这样,被逼无奈打算自杀,男的让女人杀了自己,而女的割腕的时候,却因为疼,呼叫了救护车,结果。殉情没成,成了故意杀人。

(所以,有时候别人要死,还真的别去管那个闲事。故意杀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造成他人最后死亡结果,还去,那就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3年以上10年以下;重,10年以上,死、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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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也就是,并不是故意的,但是别人还是死了。

过失也是一种行为,但比故意要轻。

(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是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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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故意伤害罪】

杀人是没了生命,伤害是没了健康。

(是故意而为,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重伤(或死亡):主体已满14周岁;

轻伤:已满16周岁。

故意伤害罪,很复杂。虽然看起来只是非法损害了他人健康,可是也存在过失。

第一种,轻伤故意、重伤过失;

第二种,明显故意重伤。

这里的伤害判定,是人的生理机能,以及受损程度。

(所以,在这里存在一个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但是司法鉴定是法医方面。律师,是只需要搞懂生理机能以及受损程度,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明显不是想致人死亡。但是,如果手段十分残忍致人残疾或者致人死亡,10年以上有或者无、死。

(可见,危害程度和手段,以及最后的结果,是判定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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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什么是组织?

就是专门搞这种人体器官买卖的一群人,对象达到3人,即可构成组织。

未经本人同意(或未满18周岁),把人搞晕,摘取器官,构成此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必须是活的器官,出卖尸体器官,不构成本罪)

天哪,这个东西肯定存在,只是我们极少遇到,否则也不会出现这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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