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新的一天,又是日复一日的学习。
我真应该每天不离开哲学,一离开,就觉得,没意义,真不知道那些哲学家是怎么度过人生的每阶段的!难道,是一直靠着坚强的意志,生存了下去?
谁知道呢!
每天记录自己对于一章的心得,就不长篇大论了,懂得其中的妙处,就很好,并不需要全部写下来,不过,这种方式还是不错的,至少,我已经坚持到了第四章,能够看完这密密麻麻的文字,堆积起来枯燥无语的话语。
闲话少说,今天看的,是一个叫民事法律行为的东西。
民,法。
而这里面,却牵扯了一个叫意思表示的东西,似乎所有的行为,都是意思表示。
我看完这一章后,觉得,应该先明白什么意思表示。
书本上的话说,是指民事行为能力适格之表意人,将自主形成的效果意思表达与外部的行为。
也就是,思维,思考,把自己内心的想法表达出来,一言一行,都关乎了法律。
意思的表示,有明示和默示,明示法律上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告形式;至于默示,推定,沉默。推定,打个比方,租房子,交租金,表示要延展租赁期间。
但是,意思表示可还没这么快就完了,它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什么意思呢?
很简单,关键点在人,有人跟你才是有相对人,比如合同;如果没人那就是无人,比如遗嘱。
而且,一旦意思表示后,就是成立效果产生,就有了约束力。
而这里,意思表示有瑕疵,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那么就要求意思表示必须是真的,若意思表示是假的,那么就会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当事人无法达成预定的目的。
所以,说了这么多,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是意思的表示,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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