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民事法律的成立,是必须有意思表示和标的须确定,可能并合法。
那么如何生效呢?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但是,事情是瞬息万变的,法律也不可能能够预测未来,所以,就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单的说,就是对将来的事情,做出应对之策。
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
而它的类型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恶意串通,虚假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对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须再去履行,对于正在履行之中的,就应该中止履行;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
当然,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比如,重大误解,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最后,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有四个,第一个,无权处分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务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看完这一章,我只想说,真的看得我眼花了。
一个意思表示能发生出这么多东西,言出必行,在法律上是被肯定的,你说假话都存在风险,当然,这是涉及到了侵害他人权利方面,要是没有,那就没事,有就......
我觉得,这个意思表示,在有些时候,真的要说肯定句,就算是默示,也要让人猜得到,这猜不到,表不明,那就......会扯出一堆的事情。
到时候,解决这个麻烦,还得废一番的功夫,心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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