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终止,要么主债权消灭,要么抵押物灭失,要么抵押权实行。
而抵押权又有哪些特殊的抵押权呢?
共同抵押,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以上,就是担保物权的抵押权相关内容,说实话,我看得都晕了,啊啊啊啊!
接下来,讲述担保物权的质权相关问题和法律内容。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实呢,说白就是一句话。
别人要不还钱,打死也不还钱,那么那个东西,就归我处置了。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需要设立质权合同,还有质物及其交付以及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至于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呢?
质权人有占有质物,收取孳息,质权的保全,优先受偿,转质权,放弃质权的权利。(真多!)
那么出质人的权利呢?
第一个,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个,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第三个,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第四个,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等,有权想债务人追偿。
第五个,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但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使价格下跌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最终到了权利质权,权利质权具体有以下几类。
第一个,汇票支票等票类;
第二个,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第三个,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四个,应收账款;
第五个,法律行政法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写到这里,我真的想哭了,怎么一个担保物权这么多啊!写到这里,才第三个。
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
什么意思呢?
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实,一句概括,就是不还钱,就拿这个东西做威胁,你到底还不还?不还!好,那就没办法,收了。
最后,担保物权的竞合,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其实,没必要写的这么麻烦,搞那么麻烦干嘛?
就是一个东西,牵扯了一对的担保物权。
下面说说,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
如果质权设立在先,再设立抵押权的,质权优先;
如果质权设立在后,抵押权无登记,质权优先;
抵押权有登记,抵押权优先。
然后再说说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问题。
先设抵后成留,那么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先成留,后设抵押,那么分两种。
先留后抵,留优先于抵;
非为标的物,抵押无效。
最后一项,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先留后质,留优先于质;
先质后留,留优先于质。
写完了,整章搞下来,我算是晕了。
不过,懂了一个,担保物权,重点是这个东西的担保问题,这应该是重点中的重点,我还得好好消化消化,才能够吃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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